【转载】山东将于9月1日起上调砂石税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7-01 10:46:03
日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6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税法对地方有三项授权:一是在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部分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确定部分税目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三是确定税法规定情形的减免税具体办法。上述授权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在统筹考虑我省资源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企业承受能力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总体平移、个别调整、全面覆盖”的原则,决定对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资源税法共列明164个税目,其中,对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直接规定了征税对象、税率和计征方式;对煤、铁、石墨、大理岩、矿泉水、盐等155个税目的适用税率,由决定予以明确。
“我省现行资源税税制是2016年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确定的,目前税制运行情况总体平稳。按照国家税制平移思路,决定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针对部分现行税率超出法定幅度以及实践中反映问题突出的税目,重新确定税率。”石晓介绍:
一是对煤、煤成(层)气、铁、铜等19个税目的税率进行平移。
二是天然石、工业用金刚石、长石、白云岩、石英岩5个税目,因现行税率高出法定税率幅度上限,将其税率下调至法定税率上限。
三是对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了上调。为了加强资源保护,与其他省份税率标准相协调,将花岗岩、矿泉水、砂石和其他粘土4个税目的税率适当上调。另外,地热现行税率低于法定税率幅度下限,因此将其调至法定幅度下限(1元/立方米)。
四是对116个未开采或未探明的资源税目确定税率。
为保持资源税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在综合考虑临近省份相关税率的基础上,对油页岩、石煤等已探明未开采的51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和油砂、天然沥青等未探明的65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在法定税率幅度的中低档区间,确定了相应税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对滑石、菱镁矿、膨润土、溴等10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决定按照资源税法的规定调整为从价计征。“对以上税目,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调取全省近年来相关资源原矿销售、缴税情况,充分考虑从价计征对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测算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基本维持相关税目税负不变。”石晓说。
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
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6月12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省实际,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其中珍珠岩税率5.5%